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調,39,201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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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益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兆麟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佰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仟元之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而聲請調解,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3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231,036元,並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費2,000元,該裁定於104年3月27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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