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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柯至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佰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仟元之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而聲請調解,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472,046元,並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費2,000元,該裁定於104年4月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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