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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林妤洙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毅、林政邦、林孟萱、林義哲間請求移轉遺
贈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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