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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吳義鈴
吳國揚
吳清純
吳義馴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昱成律師
被 告 慈照寺
法定代理人 王重人
訴訟代理人 陳成泉律師
王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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