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訴,218,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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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 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明
被 告 松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得由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仲裁法第4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3 年仲中聲和字第014 號仲裁判斷向本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惟本件仲裁地及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地均係位於臺中市,有原告起訴狀上被告住址及仲裁判斷書影本可佐,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應向仲裁地及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始為適法。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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