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訴,225,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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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 告 全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42,283元,此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揭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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