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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訴字第236 號
原 告 劉韋靈(即彭香蘭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被 告 莊文志
莊文政
莊文信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仁欽
被 告 李朝榮
李慶奇
李秀鑾
李秀慧
李秀玉
李秀眞
李信吉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被 告 李清江
李茂盛
李錦昌
蕭金滿
莊三郎
莊錫仁
莊錫文
莊雪娥
莊春桃
莊寶蓮
沈莊新英
莊村雄
陳廣興
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
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李林端
訴訟代理人 李明進
被 告 李來春
王素鴦
廖佑仁
王罔腰
訴訟代理人 李榮昌
被 告 洪振煌
李銘書
李銘洋
洪常娥
李振義
李振良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晉徹
複代理人 柯杏玫
林進成
被 告 李添登
李添枝
李智龍
李國榮
訴訟代理人 李國鑫
被 告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李育誠
李佳建
被 告 李添海
李寶期
李寶霖
李錫淇
李錫銘
李奇鴻(即李春之承受訴訟人)
李家杰(即李木火之承受訴訟人)
上十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淳軒律師
李嘉耿律師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即李木火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李榮發(即李木火之承受訴訟人)
李金雀(即李木火之承受訴訟人)
李家易(即李木火之承受訴訟人)
李慶舜(即李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原畯(即李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玲(即李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榮茂(即李炎明之承受訴訟人及林李美鳳、李美
李錫興(即李炎明之承受訴訟人及林李美鳳、李美
李錫文(即李炎明之承受訴訟人及林李美鳳、李美
李永宏(即李炎明之承受訴訟人及李佳純、李佳蓉
陳雅雲(即李連龍之承受訴訟人)
李國源(即李連龍之承受訴訟人)
李國榮(即李連龍之承受訴訟人)
李學志(即李福財之承受訴訟人及李阿聘、李色麗
李慧娥(即李榮松之承受訴訟人)
李勇積(即李榮松之承受訴訟人)
李恒青(即李明熊之承受訴訟人)
游鳳琴(即李明熊之承受訴訟人)
李家福(即李明熊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廖葱(即李明和之承受訴訟人)
李俊民(即李明和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芬(即李明和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穗(即李明和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華(即李鄭鑾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彥豪
被 告 李淑美(即李鄭鑾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珠(即李鄭鑾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月(即李鄭鑾之承受訴訟人)
李美嫣(即李春之承受訴訟人)
李永松(即李春之承受訴訟人)
李建錡(即李春之承受訴訟人)
李綜育(即李春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純(即李木火承受訴訟人李順發之承受訴訟人
李玴羽(即李木火承受訴訟人李順發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潘氏映(即李木火承受訴訟人李順發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富環(即李木火承受訴訟人李依瑩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人 李國鑫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崧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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