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莊栢椿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杜為在
杜為進
杜美華
杜敏玲
楊月珍
杜璧慈
杜璧華
杜爵宇
蔡杜仙丹
呂秀美(即呂福全之繼承人;兼呂文和、呂森峰之
繼承人)
呂明月(即呂福全之繼承人;兼呂文和、呂森峰之
繼承人)
呂春如(即呂福全之繼承人;兼呂文和、呂森峰之
繼承人)
杜仙花
陳萬發
財產管理人 杜俊謙律師(王琇如即杜王阿眛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中段、第二項第四行中段、第三項第四行後段、第四項第三行中段關於「面積二千零七十九點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面積二千零七十九平方公尺」。
原判決主文欄第四項第六行前段「一千三百三十七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千三百七十七平方公尺」。
原判決附表一所示編號第十三號及第十四號之備註欄第五行後段「繼承人為呂福子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繼承人為呂福全子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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