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飯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佑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三年度司催字第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受天宮管理委員會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102年9月5日 │900,000元 │0505294 │ │
│ │許弘松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