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魚池鄉五城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全
代 理 人 葉宏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一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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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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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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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台灣省日月│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103年6月16日 │20,000元 │FA3429377 │ │
│ │潭文武廟張德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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