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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吳桂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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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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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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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廖恭穎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4年1月20日 │49,000元 │TNA7250977 │ │
│ │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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