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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賴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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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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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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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83817-7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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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2356-0 │股票 │1 │1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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