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除,4,2015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洪坤福
代 理 人 邱純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三年度司催字第八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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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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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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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股第0526號 │股  票│ 1 │ 1 │面額新臺幣│
│    │法定代理人陳信彥      │              │      │    │    │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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