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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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