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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子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宛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書狀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判意旨參照),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不備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宛真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所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內並無債權人或其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通知命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05年6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5年7月18日所另陳報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卻仍無債權人或其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而債權人逾期迄今亦未補正符合法定程式之聲請狀。
則依首開說明,債權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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