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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許菁蘭
債 務 人 許蔡月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許菁蘭前就讀大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許蔡月桂、訴外人許炳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7,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許菁蘭自民國105年03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31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許蔡月桂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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