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5,司促,3501,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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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宗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參元之違約金,(二)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陳報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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