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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博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旻諺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宋貞儀
一、債務人宋貞儀、蔡博丞、蔡旻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昌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就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元,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延滯金,及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之手續費,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更正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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