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5,司促,3663,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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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賴冠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一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賴冠仲於105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9,319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8,10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918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8,101元整自105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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