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5,司促,3945,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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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鑫動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桂芳
相 對 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輝駿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輝駿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現係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2,此有債務人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及債權人之聲請狀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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