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5,司促,3967,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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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國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美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桂美

一、債務人彭美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彭美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桂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更正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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