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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弘波即欣旭德汽車材料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陽汽車服務商行
法定代理人 蔣侑生即蔣濟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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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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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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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350元 │民國105年3月25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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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950元 │民國105年3月25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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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670元 │民國105年3月1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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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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