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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林賢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鴻鵬即楊春芬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楊春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前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參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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