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5,司促,5007,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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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靜妤即李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許爵相於民國90年10月17日偕李靜妤即李綠蓮為附卡人﹝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案外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5年09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41,027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清償責任。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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