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5,司促,5468,2016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明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