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5,司促,5488,2016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錦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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