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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陳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義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祈洽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陳萍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義興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曾陳萍、曾義興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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