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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馥璿
相 對 人 吳坤
相 對 人 吳謝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坤、吳謝美花於民國104年4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吳春龍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4月21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吳春龍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而債務人吳春龍於105年4月22日邀同相對人吳謝美花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吳春龍自105年8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負欠聲請人本金622,63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貸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12月16日通知相對人吳坤、吳謝美花及債務人吳春龍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債務人及相對人均逾期未為陳述。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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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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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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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中寮鄉 │分水寮 │ │166-8 │建│134 │2分之1 │吳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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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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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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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2 │龍南路287號 │分水寮段166-8 │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8.08、二 │ │全部 │吳謝美花 │ │
│ │ │ │地號 │凝土造、2層 │層:71.08,合計 │ │ │ │ │
│ │ │ │ │ │:139.1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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