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7號
原 告 張郭永芬
張廷華
張廷勳
張廷卿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被 告 張劭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之遺產標的,關於「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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