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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14號
原 告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
被 告 葉政偉
葉政宏
葉政豪
葉姿婷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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