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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簡連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俊、陳吳虹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74萬0,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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