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5,訴,26,201706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玉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聰和、洪慶祥、洪慶淦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5月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42,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