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 告 黃順興
被 告 微笑砂石廠
法定代理人 邱尚暄
被 告 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廉蕙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代理人 簡鵬舉律師
被 告 邱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