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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311 號
原 告 林寶琦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洪明儒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淑麗
被 告 林正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㈠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簡易庭分為簡易事件,由簡易庭法官依簡易程序審理。
㈡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約4,000 平方公尺(實際面積請准予待地政機關鑑測後再為陳報)之土地返還原告(見本院卷第11 頁 );
嗣原告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以民事更正聲明狀更正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6 年3 月9 日、3 月2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標示A 部分、面積2,982 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原告(見本院卷第124 頁)。
則依原告起訴時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7,480 元(計算式:2,982X140=417,480 )。
是以,本件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在500,000 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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