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5,訴,350,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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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詹貪公嘗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詹枝松
詹謝木重
詹昭三
原 告 祭祀公業詹露慍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詹枝松
詹謝木重
詹昭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 告 詹德湖
詹松麟
詹典壽
詹玉露
詹昌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詹昭榮
詹麗群
詹俊賢
詹麗娟
詹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訴外人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於民國95年9 月2 日召開派下員大會(下稱系爭派下員大會),選任被告詹德湖、詹松麟、詹銅興、詹典壽、詹玉露、詹昌彬、詹昭榮為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管理委員(下稱系爭決議),然系爭派下員大會之形式上出席數雖逾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派下員人數63人之半數即37人,但其中有數位派下員未出席簽到,亦未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系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簽到欄卻有上開派下員之簽名,顯為他人偽造,且簽到欄另有部分簽名非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之派下員,是系爭派下員大會之實際出席人數僅29人,未符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89年規約(下稱系爭規約)之規定。

又系爭規約11條第2項規定,經系爭派下員大會選任派下員5 人為管理人,並選任候補委員2 人,依序遞補之,然系爭派下員大會未經修正系爭規約之程序,逕決議選任被告詹德湖、詹松麟、詹銅興、詹典壽、詹玉露、詹昌彬、詹昭榮7 人為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管理委員,顯與系爭規約有違,系爭決議應屬無效。

爰提起本件訴訟,確認系爭決議無效。

三、經查:訴外人詹振輝另以兩造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為被告,訴請確認89年9 月9 日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89年度派下員會議之變更名稱決議與變更規約決議及設置管理委員會協商協議無效;

確認89年9 月9 日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89年度派下員會議選任詹銅興、詹松麟、詹德湖、詹玉露、詹典壽與管理委員會推舉管理人詹松麟所發生與派下員間委任法律關係不存在;

確認詹銅興、詹德湖、詹松麟、詹典壽、詹玉露、詹昌彬、詹昭榮於95年9 月2 日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所召集之派下員會議中當選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委員會推舉管理人詹松麟所發生與派下員間委任法律關係不存在,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31 號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受理在案,仍於本院審理中,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核閱屬實。

是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是否由原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所合併,抑或係一獨立之非法人團體,原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是否尚屬存在之非法人團體,以及原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89年度通過之規約即系爭規約、決議之有效性、內容為何,均有疑義,且均屬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

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於該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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