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 二、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 三、本件被告洪進榮、李江流、李鳳英、李鳳敏、李廖月娥、李
- 貳、實體部分:
-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 二、被告方面:
- 三、本院之判斷:
- 四、綜上所述,原告於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併請求被告洪鈴榕
- 五、另按於民法第824條第3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
- 六、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與本件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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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張海清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萍
被 告 洪進榮
李江流
李鳳英(兼黃梅之承受訴訟人)
李鳳敏(兼黃梅之承受訴訟人)
李廖月娥
李佳穎
被 告 李佳恩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李采璇
被 告 李永進
李永隆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許華德
被 告 李仁華
呂淑芬
呂淑恂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呂憶君
被 告 石佩宜律師即呂淑媛遺產管理人
李富美
賴李秀蘭
李金助
李金源
張文龍
邱寶珠
張朝堂
張朝芳
張育民
張文寬
張婷如
李金花
李秀絹
黎奕緯
黎韋彤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雅慧
被 告 黎素美
黎素貞
黎素滿
黎素燕
黎素惠
洪崇榮
洪崇誠
洪春蘭
洪秀靜
洪旭進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洪日能
被 告 洪文白
林李摘
林憶慈
林慧玲
林肇賢
林君玫
林君苑
林君姿
林慶昭
林煥堂
賴祐琍即賴蘋鏵
林 幼
林心嵐
林秀美
林秀綿
洪順震
洪順良
籃洪美麗
洪純純
洪麗琴
洪國雄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春森
被 告 洪東演
洪鋒墩
洪枝榮
洪滄偉
洪淑慧
李秀謙
洪淑玲
洪淑眉
洪 數
洪 秀
洪泳崴
洪有育即洪麗娟
洪添財
姚遜碧
洪鈴榕
洪永林
洪美滿
洪錦珠
洪美月
洪朝專
洪耀輝
洪有勳
洪有在
洪金田
姚遜連
洪良倩
洪良一
洪良凡
洪淑芬
洪沛晴即洪淑萍
莊 緞
王慶山
王國棠
姚玉順
洪壁煌
洪文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桂如
被 告 洪瑞鴻
柯碧霞
林世堂
林麗華
林麗琴
林麗珍
洪信勇
洪阿絨
洪燕惠
賴 葉
李台香
林建男
張月英
蔡智民
蔡智華
蔡靜惠
蔡温良
蔡温成
蔡美玉
李錫朋
李炳勳
李鈴玉
李瓊香
李瓊珍
李林霖即李鈴鈴
洪琪文
李呂素卿(即呂秋庚之承受訴訟人)
許添福(即呂秋庚之承受訴訟人)
李俊毅(即李金順之承受訴訟人)
李俊輝(即李金順之承受訴訟人)
李卉綺(即李金順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月(即洪有德之承受訴訟人)
洪安廷(即洪有德之承受訴訟人)
洪欣蘭(即洪有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編號2 、3 、4 、6 、7 、11、16、38之共有人,應按如附表一編號2 、3 、4 、6 、7 、11、16、38「繼承登記」欄所示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一所示共有人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一及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所示「分得土地」欄之方法分配土地,並依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金額互為補償。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又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㈠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5,490 平方公尺(下稱1187地號土地)及同段1188地號、地目建、面積200 平方公尺(下稱1188地號土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情形如附表一所示,有原告所提1187、1188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見本院卷四第227 頁至第269頁)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詳下述)。
㈡又原共有人之死亡及繼承情形如下:⒈洪淵源之部分:洪淵源於起訴前之民國40年4 月18日死亡,其繼承情形如附表二之一所示,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50頁至第105 頁)。
故洪淵源之繼承人為被告洪鈴榕、洪永林、洪美滿、洪錦珠、洪美月、洪淑芬、洪沛晴(即洪淑萍)、張月英、蔡智民、蔡智華、蔡靜惠、蔡温良、蔡温成、蔡美玉、李錫朋、李炳勳、李玲玉、李瓊香、李瓊珍、李林霖(即李鈴鈴)(下稱被告洪鈴榕等20人)。
⒉洪清和之部分:⑴洪清和於起訴前之34年11月6 日死亡,其繼承情形如附表二之二所示,有原告所提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85頁)。
⑵洪清和之繼承人,其中:①黃梅於106 年2 月3 日死亡,黃梅之繼承人為李鳳英、李鳳敏;
呂秋庚於107 年6 月27日死亡,呂秋庚之繼承人為李呂素卿、許添福,並均由原告於107 年10月29日具狀聲明由渠等繼承人承受訴訟,且由本院分別將繕本送達上開繼承人(見本院卷回證卷八),依法已生承受訴訟效力。
②李金順於107 年5 月20日死亡,李金順之繼承人為李俊毅、李俊輝、李卉綺,原告於107 年11月21日具狀聲明由渠等繼承人承受訴訟,且由本院分別將繕本且由本院分別將繕本送達上開繼承人(見本院回證卷八),依法已生承受訴訟效力。
③呂淑媛於106 年1 月26日死亡,並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石佩宜律師律師,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58 號卷宗核閱屬實。
⑶基上,洪清和之繼承人為被告洪枝榮、李秀謙、洪滄偉、洪淑慧、洪淑玲、洪淑眉、洪添財、洪數、洪秀、洪泳崴、洪有育 (即洪麗娟) 、李江流、李鳳英、李鳳敏、李廖月娥、李永進、李佳穎、李佳恩、李采璇、李永隆、李仁華、李呂素卿、許添福、呂淑芬、呂淑媛遺產管理人石佩宜律師、呂淑恂、呂憶君、李富美、賴李秀蘭、李金助、李金源、李俊毅、李俊輝、李卉綺、張文龍、邱寶珠、張朝堂、張朝芳、張育民、張文寬、張婷如、李金花、李秀絹、黎奕緯、李雅慧、黎韋彤、黎素美、黎素貞、黎素滿、黎素燕、黎素惠(下稱被告洪枝榮等51人)。
⒊洪林束之部分:洪林束於起訴前之91年2 月8 日死亡,其繼承情形如附表二之三所示,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5頁至第56頁) 。
故洪林束之繼承人為被告李秀謙、洪枝榮、洪滄偉、洪淑慧、洪淑玲、洪淑眉、洪添財、洪數、洪秀、洪泳崴、洪有育 (即洪麗娟) (下稱被告李秀謙等11人)。
⒋洪坤樹之部分:洪坤樹於起訴前之87年2 月19日死亡,其繼承情形如附表二之四所示,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23 頁至第136 頁)。
故洪坤樹之繼承人為被告洪崇榮、洪崇誠、洪日能、洪旭進、洪春蘭、洪秀靜(下稱被告洪崇榮等6 人)。
⒌林洪勤之部分:林洪勤於起訴前之82年5 月13日死亡,其繼承情形如附表二之五所示,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37 頁至第167 頁) 。
故林洪勤之繼承人為被告林李摘、林憶慈、林慧玲、林肇賢、林君玫、林君苑、林君姿、林慶昭、林煥堂、賴祐琍(即賴蘋鏵)、林幼、林心嵐、林秀美、林秀綿(下稱被告林李摘等14人)。
⒍洪茂松之部分:洪茂松於起訴前之91年2 月5 日死亡,其繼承情形如附表二之六所示,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68 頁至第178 頁)。
故洪茂松之繼承人為被告洪順震、籃洪美麗、洪純純、洪順良、洪麗琴(下稱被告洪順震等5 人)。
⒎洪永城之部分:洪永城於起訴前之102 年10月23日死亡,其繼承情形如附表二之七所示,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卷卷一第179 頁至第194 頁)。
故洪永城之繼承人為被告洪永林、洪鈴榕、洪美滿、洪錦珠、洪美月(下稱被告洪永林等5 人)。
⒏林程墨之部分:林程墨於起訴前之99年4 月28日死亡,其繼承情形如附表二之八所示,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95 頁至第204 頁)。
故林程墨之繼承人為被告林世堂、林麗華、林麗琴、林麗珍(下稱被告林世堂等4 人)。
⒐洪有德之部分:洪有德於起訴後之107 年5 月20日死亡,洪有德之繼承人為林素月、洪安廷、洪欣蘭,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95頁至103 頁),並由原告於107 年11月21日具狀聲明渠等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69頁),且由本院將繕本送達,依法已生承受訴訟效力。
二、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從而,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第三人固可依法承當訴訟,惟如第三人未承當訴訟,則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之規定,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當事人自仍居於當事人地位,續行繫屬之訴訟,不因訴訟標的之移轉,致失其為訴訟之權能,第三人除經訴訟之他造同意代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外,法院不得逕以第三人取代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當事人之地位認其為當事人,此即為當事人恆定原則。
經查:㈠原共有人洪周欣、洪能展、洪振丕、洪振福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06 年7 月3 日各將其所有118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560分之63、118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560分之63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被告賴葉,有1187、118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89 頁至第291 頁);
又被告賴葉就其受讓部分於106 年8 月10日具狀聲明承當訴訟,並經原告及洪周欣、洪能展、洪振丕、洪振福同意(見本院卷三第287 頁、卷四第175 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賴葉已合法承當洪周欣、洪能展、洪振丕、洪振福之訴訟。
㈡原共有人洪信勇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07 年1 月16日將其所有1187、118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2680 分之140 以拍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被告賴葉;
原共有人洪有德於起訴後之107 年10月31日死亡,洪有德所有1187、118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7800 分之139 由繼承人即林素月等3 人繼承,嗣於訴訟繫屬中之107 年1 月11日,林素月等3 人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被告洪欣蘭取得,此有上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43 頁至第245 頁、第267 頁至第269 頁),揆揭上開說明,前開法律關係之移轉於本件訴訟並無影響。
又被告賴葉、洪欣蘭未為承當訴訟,故洪信勇、林素月及洪安廷仍為本件適格當事人。
三、本件被告洪進榮、李江流、李鳳英、李鳳敏、李廖月娥、李佳穎、李佳恩、李采璇、李永進、李永隆、李仁華、呂淑芬、呂淑恂、呂憶君、石佩宜律師即呂淑媛遺產管理人、李富美、賴李秀蘭、李金助、邱寶珠、張朝堂、張朝芳、張育民、張文寬、張婷如、李金花、李秀絹、黎奕緯、黎韋彤、李雅慧、黎素美、黎素貞、黎素滿、黎素燕、黎素惠、洪崇榮、洪崇誠、洪春蘭、洪秀靜、洪旭進、洪日能、洪文白、林李摘、林憶慈、林慧玲、林肇賢、林君玫、林君苑、林君姿、林慶昭、林煥堂、賴祐琍 (即賴蘋鏵) 、林幼、林心嵐、林秀美、林秀綿、洪順震、洪順良、籃洪美麗、洪純純、洪麗琴、洪國雄、洪春森、洪東演、洪鋒墩、洪枝榮、洪滄偉、洪淑慧、李秀謙、洪淑玲、洪淑眉、洪數、洪秀、洪泳崴、洪有育 (即洪麗娟) 、洪添財、姚遜碧、洪鈴榕、洪永林、洪美滿、洪錦珠、洪美月、洪朝專、洪有勳、洪有在、洪金田、姚遜連、洪良一、洪良倩、洪良凡、洪淑芬、洪沛晴(即洪淑萍)、莊緞、王慶山、王國棠、姚玉順、洪壁煌、洪文堅、洪瑞鴻、柯碧霞、林世堂、林麗華、林麗琴、林麗珍、洪信勇、洪阿絨、賴葉、李台香、林建男、張月英、蔡智民、蔡智華、蔡靜惠、蔡温良、蔡温成、蔡美玉、李錫朋、李炳勳、李鈴玉、李瓊香、李瓊珍、李林霖(即李鈴鈴)、洪琪文、李呂素卿、許添福、李俊輝、李卉綺、林素月、洪安廷、洪欣蘭,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1187、118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其中洪淵源、洪清和、洪林束、洪坤樹、林洪勤、洪茂松、洪永城、林程墨已死亡,繼承情形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二之四、二之五、二之六、二之七、二之八,渠等繼承人分別為被告洪鈴榕等20人、洪枝榮等51人、李秀謙等11人、洪崇榮等6人、李林摘等14人、洪順震等5人、洪永林等5 人、林世堂等4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
㈡又兩造就系爭土地並未訂有不分割契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情事,然就分割方法未能達成協議;
且被告洪淑芬就1187、118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查封登記,故1187、1188地號土地無法合併分割。
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請求分割方法為如附圖一即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下稱草屯地政)複丈日期107 年1 月3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一)及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所示「分得土地」欄之方式分配土地(下稱甲案),並依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下稱鑑價報告)互為補償。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洪耀輝、李俊毅、張文龍、洪燕惠、李金源陳稱:同意以甲案為分割方案。
㈡被告洪進榮、洪國雄、石佩宜律師即呂淑媛遺產管理人、洪有勳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渠等前於言詞辯論期日及準備程序期日所為之陳述及聲明如下:同意以甲案為分割方案。
㈢被告洪鈴榕、李台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前於言詞辯論期日及準備程序期日所為之陳述及聲明如下:對於以甲案為分割方案,沒有意見。
㈣被告林世堂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準備程序期日所為之陳述及聲明如下: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
㈤被告洪崇榮、洪崇誠、洪春蘭、洪秀靜、洪旭進、洪日能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渠等於準備程序期日所為之陳述及聲明如下:希望可以分配到土地,惟不一定要分配在原來居住的房屋之土地。
㈥被告洪朝專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準備程序期日所為之陳述及聲明如下:希望私底下再與原告協調分割方案。
㈦被告洪鈴榕、洪永林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於準備程序期日所為之陳述及聲明如下:被告洪鈴榕、洪永林均為洪淵源、洪永誠之繼承人,希望分配原有之房屋坐落之土地且由繼承人維持共有取得土地。
㈧被告呂素卿、許添福、呂淑恂、呂淑芬、呂憶君、黎奕緯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渠等於準備程序期日所為之陳述及聲明如下:希望分配價金。
㈨其餘被告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
惟共有人因其他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法不得為物權之處分,而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請求其某等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其等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抑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1187、1188地號土地之原共有人洪淵源、洪清和、洪林束、洪坤樹、林洪勤、洪茂松、洪永城、林程墨已死亡,繼承情形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二之五、二之六、二之七、二之八,渠等繼承人分別為被告洪鈴榕等20人、洪枝榮等51人、李秀謙等11人、洪崇榮等6人、李林摘等14人、洪順震等5人、洪永林等5人、林世堂等4人,且上開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有原告所提1187、1188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227頁至第269頁)。
則原告依上開規定在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請求上開繼承人應按附表一所示編號2、3、4、6、7 、11、16、38「繼承登記」欄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適當分配。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1187、1188地號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共有情形如附表一所示;
兩造就上開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又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復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復為曾到場被告所不爭,應堪信為真實。
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為適當分配,應屬有據。
㈢再按分割方法以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4項定有明文。
又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100號、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⒈1187、1188地號土地地勢平坦,地形尚屬方整;
且1187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之情形如共有物分割履勘表格所示(見本院卷二第136 頁至第140 頁)。
又1187、1188地號土地可經由南側之現況柏油道路連接石川路對外通行;
西側臨同段1190之2 地號土地(現況為田地);
北側臨同段1190、1190之1、1191地號土地(現況均為田地);
東側臨同段1193之3 、1193之2 地號土地(現況均有建物)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原告及部分被告、草屯地政測量人員至現場履勘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履勘表格、現場照片、現場略圖、航照片、附圖二即草屯地政複丈日期105 年3 月17日、105 年4 月12日至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二)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22 頁至第175 頁、卷三第19頁)。
⒉而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性、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使用部分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價格與經濟價值等因素。
原告主張依甲案分割,到庭之被告洪輝輝、李俊毅、張文龍、洪燕惠、李金源、洪進榮、洪國雄、石佩宜律師即呂淑媛遺產管理人、洪有勳、林世堂均同意甲案,且洪鈴榕、李台香對於甲案亦表示無意見,其餘共有人亦未對甲案表示反對之意見或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且本件自原告起訴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近3 年3 月之審理期間,共有人間於審理過程中,歷經多次協調結果後,始協調甲案為統一分割方案,以符合多數共有人之意願,足見甲案應係符合多數共有人之意願所為之分割方案。
又1187、1188地號土地上現有地上物錯落雜亂,建築物規劃不一,且因預留私設巷道須提撥相當比例之土地,現有地上物乃無法獲得完整之保存,而甲案業已共有人之意願保留多數具有價值之地上物,且依附圖二之現況圖與甲案進行透光比對之結果,分割線與現有地上物所在位置大致相符,可避免將來分割後可能造成共有人分得之土地與地上物為不同人所有之情形。
⒊又分割後之各筆土地面積、形狀而言,依附圖一所示:編號1187(26)面積79平方公尺及1188⑵面積1 平方公尺土地均分歸被告柯碧霞;
附圖一所示:編號1187(30)面積1 平方公尺及編號1188⑴面積58平方公尺之土地均分歸被告洪燕惠,均有助被告柯碧霞、洪燕惠將其分得之土地合併利用,故上開編號1188⑵、1187(30)之土地並無過於細分之弊,其餘各筆土地則屬方正且完整,則依甲案分割後各筆土地形狀均完整可充分使用,並使各筆土地價值相若,不致產生價值失衡情形。
復甲案規劃如附圖一所示編號1187⑴面積1,202平方公尺之6 公尺道路,乃得使各筆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位置,均能臨接道路對外通行,並無袋地或無法通行之情形,且已區分分得土地及未分得土地之共有人並使分割後未分得土地之共有人不須共有上開道路,符合公平性。
⒋基上,本院斟酌當事人之意見、共有物之性質、經濟價值及效用、兩造之公平性、分得之土地面積能完整利用、土地之現況、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認1187、1188地號土地,如依甲案為分割,以當事人之意見而言,符合多數共有人之意見,且分割後尚能保存多數地上物,各分割後之各筆土地形狀尚屬完整,復就分割後之各筆土地對外通行道路之設置,亦足達到通行之便利,堪認有適合對外聯絡之方式可供使用,不致形成袋地之虞,應能發揮土地最大利用價值及平衡各共有人間之利益,應屬妥適。
㈣另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如依原物數量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值顯不相當者,自應依其價值按應有部分之比例定其分配,方屬公平。
惟依其價值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原物,如有害經濟上之利用價值者,則應認有民法第824條第3項之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之情形,以金錢補償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829 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
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676號判例參照)。
經查:1187、1188地號土地依甲案分割後,為共有人間分配公平起見,需正確鑑估個別土地之價格,及共有人之間應互相找補之數額,本院囑託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鑑價報告認以本件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價值及分割後取得土地之價值比較後,土地之共有人相互間應找補之差額詳如鑑價報告所示,此有該所107 年10月11日(107 )隆松字第1070807 號函暨所附鑑價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1頁)。
又鑑價報告係該所估價師針對土地進行一般因素分析(含政策面、經濟面)、不動產市場概況分析(含不動產發展概況、不動產市場價格水準分析)、區域因素(含區域描述、近鄰地區土地利用情形、近鄰地區建物利用情形、近鄰地區之公共設施概況、近鄰地區之產業活動概況、近鄰地區未來發展趨勢)、個別因素分析(含土地個別條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其他管制事項、土地利用情況、公共設施便利性、基地及週遭環境適合性分析)、最有效使用分析為專業意見分析後,以附圖一所示:編號1187(13)之土地為基準地採用比較法進行土地價值評估,該基準地最終價格決定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0,658元。
復參酌1187、1188地號土地坐落南投縣草屯鎮,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區域土地呈現中低度利用,鄰近有北投國小,區域公共設施性嫌不足,主要道路有北投路及石川路,產業活動類型主要為第三級產業,並以輔助住宅及農業機能為主之相關產業,且以沿街式零星發展,聚集性及區域產業發展潛力尚可等情,堪認鑑價報告所估之單價,尚屬妥適,自足採為兩造補償之基準。
依此計算,依甲案分割後,共有人間依甲案分割後,1187、1188地號土地共有人間互為補償金額之情形分別為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於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併請求被告洪鈴榕等20人、洪枝榮等51人、李秀謙等11人、洪崇榮等6 人、李林摘等14人、洪順震等5 人、洪永林等5 人、林世堂等4 人,就渠等之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應有部分,應分別按附表一所示編號2 、3 、4 、6 、7 、11、16、38「繼承登記」欄辦理繼承登記,應予准許,爰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另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土地為有理由,亦應予准許,爰諭知1187、1188地號土地分割方法及共有人間補償方式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另按於民法第824條第3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該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
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第5項亦有明文。
準此,法院為裁判分割時,就各筆土地,分別為原物分割,並命金錢補償時,應就各筆土地之金錢補償分別諭知,以明法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
經查:1187、1188地號土地之各共有人間應付或應受之補償金,業如前述,則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對於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補償義務人就其取得之土地,在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補償之金額內,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第5項之規定,均依法有法定抵押權。
六、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本件原告之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故應由兩造依如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附表一:
┌──┬─────┬──────┬────────┬────────┐
│編號│共有人 │1187地號土地│1188地號土號土地│ 繼承登記 │
│ │ ├──────┼────────┼────────┤
│ │ │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比例 │ │
├──┼─────┼──────┼────────┼────────┤
│1 │洪進榮 │38/756 │38/756 │ │
├──┼─────┼──────┼────────┼────────┤
│2 │洪淵源 │17/1008 │17/1008 │被告洪鈴榕、洪永│
│ │(40年4 月│ │ │林、洪美滿、洪錦│
│ │18日死亡,│ │ │珠、洪美月、洪淑│
│ │其應有部分│ │ │芬、洪沛晴(即洪│
│ │由洪鈴榕等│ │ │淑萍)、張月英、│
│ │20人繼承,│ │ │蔡智民、蔡智華、│
│ │繼承人詳見│ │ │蔡靜惠、蔡温良、│
│ │附表二之一│ │ │蔡温成、蔡美玉、│
│ │) │ │ │李錫朋、李炳勳、│
│ │ │ │ │李玲玉、李瓊香、│
│ │ │ │ │李瓊珍、李林霖(│
│ │ │ │ │即李鈴鈴)等20人│
│ │ │ │ │,就洪淵源所遺左│
│ │ │ │ │列土地之應有部分│
│ │ │ │ │,應辦理繼承登記│
│ │ │ │ │。 │
├──┼─────┼──────┼────────┼────────┤
│3 │洪清和 │240/7560 │240/7560 │被告洪枝榮、李秀│
│ │(34年11月│ │ │謙、洪滄偉、洪淑│
│ │6 日死亡,│ │ │慧、洪淑玲、洪淑│
│ │其應有部分│ │ │眉、洪添財、洪數│
│ │由洪枝榮等│ │ │、洪秀、洪泳崴、│
│ │51人繼承,│ │ │洪有育(即洪麗娟│
│ │繼承人詳見│ │ │)、李江流、李鳳│
│ │附表二之二│ │ │英、李鳳敏、李廖│
│ │) │ │ │月娥、李永進、李│
│ │ │ │ │佳穎、李佳恩、李│
│ │ │ │ │采璇、李永隆、李│
│ │ │ │ │仁華、李呂素卿、│
│ │ │ │ │許添福、呂淑芬、│
│ │ │ │ │呂淑媛遺產管理人│
│ │ │ │ │石佩宜律師、呂淑│
│ │ │ │ │恂、呂憶君、李富│
│ │ │ │ │美、賴李秀蘭、李│
│ │ │ │ │金助、李金源、李│
│ │ │ │ │俊毅、李俊輝、李│
│ │ │ │ │卉綺、張文龍、邱│
│ │ │ │ │寶珠、張朝堂、張│
│ │ │ │ │朝芳、張育民、張│
│ │ │ │ │文寬、張婷如、李│
│ │ │ │ │金花、李秀絹、黎│
│ │ │ │ │奕緯、李雅慧、黎│
│ │ │ │ │韋彤、黎素美、黎│
│ │ │ │ │素貞、黎素滿、黎│
│ │ │ │ │素燕、黎素惠等51│
│ │ │ │ │人,就洪清和所遺│
│ │ │ │ │左列土地之應有部│
│ │ │ │ │分辦理繼承登記。│
├──┼─────┼──────┼────────┼────────┤
│4 │洪坤樹 │2/336 │2/336 │被告洪崇榮、洪崇│
│ │(87年2 月│ │ │誠、洪日能、洪旭│
│ │19日死亡,│ │ │進、洪春蘭、洪秀│
│ │其應有部分│ │ │靜等6 人,就洪坤│
│ │由洪崇榮等│ │ │樹所遺左列土地之│
│ │6 人繼承,│ │ │應有部分,應辦理│
│ │繼承人詳見│ │ │繼承登記。 │
│ │附表二之四│ │ │ │
│ │) │ │ │ │
├──┼─────┼──────┼────────┼────────┤
│5 │洪文白 │120/7560 │120/7560 │ │
├──┼─────┼──────┼────────┼────────┤
│6 │林洪勤 │140/22680 │140/22680 │被告林李摘、林憶│
│ │(82年5 月│ │ │慈、林慧玲、林肇│
│ │13日死亡,│ │ │賢、林君玫、林君│
│ │其應有部分│ │ │苑、林君姿、林慶│
│ │由林李摘等│ │ │昭、林煥堂、賴祐│
│ │14人繼承,│ │ │琍(即賴蘋鏵)、│
│ │繼承人詳見│ │ │林幼、林心嵐、林│
│ │附表二之五│ │ │秀美、林秀綿等14│
│ │) │ │ │人,就林洪勤所遺│
│ │ │ │ │左列土地之應有部│
│ │ │ │ │分,應辦理繼承登│
│ │ │ │ │記。 │
├──┼─────┼──────┼────────┼────────┤
│7 │洪茂松 │95/7560 │95/7560 │被告洪順震、籃洪│
│ │(91年2 月│ │ │美麗、洪純純、洪│
│ │5 日死亡,│ │ │順良、洪麗琴等5 │
│ │其應有部分│ │ │人,就洪茂松所遺│
│ │由洪順震等│ │ │左土地之應有部分│
│ │5 人繼承,│ │ │,應辦理繼承登記│
│ │繼承人詳見│ │ │。 │
│ │附表二之六│ │ │ │
│ │) │ │ │ │
├──┼─────┼──────┼────────┼────────┤
│8 │洪國雄 │184/7560 │184/7560 │ │
├──┼─────┼──────┼────────┼────────┤
│9 │洪東演 │47/15120 │47/15120 │ │
├──┼─────┼──────┼────────┼────────┤
│10 │洪鋒墩 │94/15120 │94/15120 │ │
├──┼─────┼──────┼────────┼────────┤
│11 │洪林束 │5/1008 │5/1008 │被告李秀謙、洪枝│
│ │(91年2 月│ │ │榮、洪滄偉、洪淑│
│ │8 日死亡,│ │ │慧、洪淑玲、洪淑│
│ │其應有部分│ │ │眉、洪添財、洪數│
│ │由被告李秀│ │ │、洪秀、洪泳崴、│
│ │謙等11人繼│ │ │洪有育(即洪麗娟│
│ │承,繼承人│ │ │)等11人,就洪林│
│ │詳見附表二│ │ │束所遺左列土地之│
│ │之三) │ │ │應有部分,應辦理│
│ │ │ │ │繼承登記。 │
├──┼─────┼──────┼────────┼────────┤
│12 │洪添財 │5/1008 │5/1008 │ │
├──┼─────┼──────┼────────┼────────┤
│13 │姚遜碧 │5/280 │5/280 │ │
├──┼─────┼──────┼────────┼────────┤
│14 │洪鈴榕 │17/4032 │17/4032 │ │
├──┼─────┼──────┼────────┼────────┤
│15 │洪永林 │17/4032 │17/4032 │ │
├──┼─────┼──────┼────────┼────────┤
│16 │洪永城 │17/4032 │17/4032 │被告洪永林、洪鈴│
│ │(102 年10│ │ │榕、洪美滿、洪錦│
│ │月23日死亡│ │ │珠、林麗珍等5 人│
│ │,其應有部│ │ │,就洪永城所遺左│
│ │分由洪永林│ │ │列土地之應有部分│
│ │等5 人繼承│ │ │,應辦理繼承登記│
│ │,繼承人詳│ │ │。 │
│ │見附表二之│ │ │ │
│ │七) │ │ │ │
├──┼─────┼──────┼────────┼────────┤
│17 │洪朝專 │11/1008 │11/1008 │ │
├──┼─────┼──────┼────────┼────────┤
│18 │洪耀輝 │756/7560 │--------------- │ │
├──┼─────┼──────┼────────┼────────┤
│19 │洪有德 │139/37800 │139/37800 │ │
│ │(107 年10│ │ │ │
│ │月31日死亡│ │ │ │
│ │,其應有部│ │ │ │
│ │分由林素月│ │ │ │
│ │等3 人繼承│ │ │ │
│ │,繼承人詳│ │ │ │
│ │見附表二之│ │ │ │
│ │九;嗣由洪│ │ │ │
│ │欣蘭於108 │ │ │ │
│ │年1 月11日│ │ │ │
│ │因分割繼承│ │ │ │
│ │取得所有權│ │ │ │
│ │) │ │ │ │
├──┼─────┼──────┼────────┼────────┤
│20 │洪有勳 │1543/37800 │278/37800 │ │
├──┼─────┼──────┼────────┼────────┤
│21 │洪有在 │593/37800 │139/37800 │ │
├──┼─────┼──────┼────────┼────────┤
│22 │洪金田 │475/75600 │475/75600 │ │
├──┼─────┼──────┼────────┼────────┤
│23 │洪春森 │500/7560 │374/7560 │ │
├──┼─────┼──────┼────────┼────────┤
│24 │姚遜連 │210/7560 │210/7560 │ │
├──┼─────┼──────┼────────┼────────┤
│25 │洪良一 │140/7560 │140/7560 │ │
├──┼─────┼──────┼────────┼────────┤
│26 │洪良倩 │140/7560 │140/7560 │ │
├──┼─────┼──────┼────────┼────────┤
│27 │洪良凡 │140/7560 │140/7560 │ │
├──┼─────┼──────┼────────┼────────┤
│28 │洪淑芬 │85/40320 │85/40320 │ │
├──┼─────┼──────┼────────┼────────┤
│29 │洪沛晴(即│85/40320 │85/40320 │ │
│ │洪淑萍) │ │ │ │
├──┼─────┼──────┼────────┼────────┤
│30 │莊緞 │139/5040 │139/5040 │ │
├──┼─────┼──────┼────────┼────────┤
│31 │王慶山 │70/22680 │70/22680 │ │
├──┼─────┼──────┼────────┼────────┤
│32 │王國棠 │70/22680 │70/22680 │ │
├──┼─────┼──────┼────────┼────────┤
│33 │姚玉順 │6/280 │--------------- │ │
├──┼─────┼──────┼────────┼────────┤
│34 │洪壁煌 │126/7560 │1260/7560 │ │
├──┼─────┼──────┼────────┼────────┤
│35 │洪文堅 │372/15120 │372/15120 │ │
├──┼─────┼──────┼────────┼────────┤
│36 │洪瑞鴻 │90/7560 │90/7560 │ │
├──┼─────┼──────┼────────┼────────┤
│37 │柯碧霞 │231/15120 │231/15120 │ │
├──┼─────┼──────┼────────┼────────┤
│38 │林程墨 │125/7560 │315/7560 │被告林世堂、林麗│
│ │(99年4 月│ │ │華、林麗琴、林麗│
│ │28日死亡,│ │ │珍等4 人,就林程│
│ │其應有部分│ │ │墨所遺左列土地之│
│ │由林世堂等│ │ │應有部分,應辦理│
│ │4 人繼承,│ │ │繼承登記。 │
│ │繼承人詳見│ │ │ │
│ │附表二之八│ │ │ │
│ │) │ │ │ │
├──┼─────┼──────┼────────┼────────┤
│39 │洪信勇 │140/22680 │140/22680 │ │
│ │(於107 年│ │ │ │
│ │1 月16日以│ │ │ │
│ │拍賣為原因│ │ │ │
│ │移轉登記所│ │ │ │
│ │有權予賴葉│ │ │ │
│ │) │ │ │ │
├──┼─────┼──────┼────────┼────────┤
│40 │洪周欣 │63/7560 │63/7560 │ │
│ │(於106 年│ │ │ │
│ │7 月3 日以│ │ │ │
│ │買賣為原因│ │ │ │
│ │移轉登記所│ │ │ │
│ │有權予賴葉│ │ │ │
│ │) │ │ │ │
├──┼─────┼──────┼────────┼────────┤
│41 │洪能展 │63/7560 │63/7560 │ │
│ │(於106 年│ │ │ │
│ │7 月3 日以│ │ │ │
│ │買賣為原因│ │ │ │
│ │移轉登記所│ │ │ │
│ │有權予賴葉│ │ │ │
│ │) │ │ │ │
├──┼─────┼──────┼────────┼────────┤
│42 │洪振丕 │63/7560 │63/7560 │ │
│ │(於106 年│ │ │ │
│ │7 月3 日以│ │ │ │
│ │買賣為原因│ │ │ │
│ │移轉登記所│ │ │ │
│ │有權予賴葉│ │ │ │
│ │) │ │ │ │
├──┼─────┼──────┼────────┼────────┤
│43 │洪振福 │63/7560 │63/7560 │ │
│ │(於106 年│ │ │ │
│ │7 月3 日以│ │ │ │
│ │買賣為原因│ │ │ │
│ │移轉登記所│ │ │ │
│ │有權予賴葉│ │ │ │
│ │) │ │ │ │
├──┼─────┼──────┼────────┼────────┤
│44 │洪阿絨 │2/336 │2/336 │ │
├──┼─────┼──────┼────────┼────────┤
│45 │洪燕惠 │19/756 │19/756 │ │
├──┼─────┼──────┼────────┼────────┤
│46 │賴葉 │11719/75600 │11719/75600 │ │
├──┼─────┼──────┼────────┼────────┤
│47 │李台香 │2/336 │2/336 │ │
├──┼─────┼──────┼────────┼────────┤
│48 │林建男 │2263/37800 │2263/37800 │ │
├──┼─────┼──────┼────────┼────────┤
│49 │張海清 │180/7560 │180/7560 │ │
├──┼─────┼──────┼────────┼────────┤
│50 │洪琪文 │------------│139/37800 │ │
└──┴─────┴──────┴────────┴────────┘
附表二:繼承系統說明
┌──────────────────────────────────┐
│附表二之一:洪淵源繼承系統說明 │
├─┬─────────┬──────────────────────┤
│繼│被繼承人洪淵源 │由洪鈴榕、洪永林、洪美滿、洪錦珠、洪美月、洪│
│承│40年4月18日死亡 │淑芬、洪沛晴(即洪淑萍)、張月英、蔡智民、蔡│
│人│ │智華、蔡靜惠、蔡温良、蔡温成、蔡美玉、李錫朋│
│ │ │炳勳、李玲玉、李瓊香、李瓊珍、李林霖(即李鈴│
│ │ │鈴)等20人繼承。 │
├─┼─────────┼──────────────────────┤
│繼│父親洪廷清 │1.原配偶洪白曲於15年月6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
│承│42年12月27日死亡 │2.再婚配偶洪劉金寶於77年8月8日死亡,洪劉金寶│
│系│ │ 所生子女李洪秀梅於73年9月17日死亡,由李錫 │
│統│ │ 朋、李炳勳、李玲玉、李瓊香、李瓊珍、李林霖│
│說│ │ (即李鈴鈴)代位繼承。 │
│明│ │3.長男洪炎輝於78年2月20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 │
│ │ │ 洪鈴榕、洪永林、洪美滿、洪錦珠、洪美月。 │
│ │ │ ①次男洪永滄於89年9月2日死亡,再轉繼承人 │
│ │ │ 為洪淑芬、洪沛晴(即洪淑萍)。 │
│ │ │ ②四男洪永城於102年10月23日死亡,再轉繼承 │
│ │ │ 人為洪鈴榕、洪永林、洪美滿、洪錦珠、洪 │
│ │ │ 美月。 │
│ │ │4.長女蔡洪秀瑟於84年2月13日死亡,再轉繼承人 │
│ │ │ 為張月英、蔡智民、蔡智華、蔡靜惠、蔡温良、│
│ │ │ 、蔡温成、蔡美玉。 │
│ │ │ ①長子蔡温棟於101年5月19日死亡,再轉繼承人│
│ │ │ 為張月英、蔡智民、蔡智華、蔡靜惠。 │
└─┴─────────┴──────────────────────┘
┌──────────────────────────────────┐
│附表二之二:洪清和繼承系統說明 │
├─┬─────────┬──────────────────────┤
│繼│被繼承人洪清和 │由洪枝榮、李秀謙、洪滄偉、洪淑慧、洪淑玲、洪│
│承│34年11月6日死亡 │淑眉、洪添財、洪數、洪秀、洪泳崴、洪有育(即│
│人│ │洪麗娟)、李江流、李鳳英、李鳳敏、李廖月娥、│
│ │ │李永進、李佳穎、李佳恩、李采璇、李永隆、李仁│
│ │ │華、李呂素卿、許添福、呂淑芬、呂淑媛遺產管理│
│ │ │人石佩宜律師、呂淑恂、呂憶君、李富美、賴李秀│
│ │ │蘭、李金助、李金源、李俊毅、李俊輝、李卉綺、│
│ │ │張文龍、邱寶珠、張朝堂、張朝芳、張育民、張文│
│ │ │寬、張婷如、李金花、李秀絹、黎奕緯、李雅慧、│
│ │ │黎韋彤、黎素美、黎素貞、黎素滿、黎素燕、黎素│
│ │ │惠等51人繼承。 │
├─┼─────────┼──────────────────────┤
│繼│配偶沈誰 │再轉繼承人,同上 │
│承│59年11月6日死亡 │ │
│系├─────────┼──────────────────────┤
│統│長男洪文生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未發生繼承。 │
│說│2年6月14日死亡 │ │
│明├─────────┼──────────────────────┤
│ │次男洪金水 │由洪枝榮、李秀謙、洪滄偉、洪淑慧、洪淑玲、洪│
│ │89年9月2日死亡 │淑眉、洪添財、洪數、洪秀、洪泳崴、洪有育(洪│
│ │ │麗娟)繼承。 │
│ │ │ ①配偶洪林束於91年2 月8 日死亡,再轉繼承人 │
│ │ │ 為洪枝榮、李秀謙、洪滄偉、洪淑慧、洪淑玲 │
│ │ │ 、洪淑眉、洪添財、洪數、洪秀、洪泳崴、洪 │
│ │ │ 有育(即洪麗娟)繼承。 │
│ │ │ ②長子洪添福於101 年3 月2 日死亡,再轉繼承 │
│ │ │ 人為配偶李秀謙及子女洪枝榮、洪滄偉、洪淑 │
│ │ │ 慧、洪淑玲、洪淑眉。 │
│ │ │ ③四女洪阿純於59年6 月14日死亡,絕嗣,不發 │
│ │ │ 生繼承。 │
│ ├─────────┼──────────────────────┤
│ │長女李洪文里 │⒈再轉繼承人為李江流、李鳳英、李鳳敏、李廖月│
│ │61年1月22日死亡 │ 娥、李永進、李佳穎、李佳恩、李采璇、李永隆│
│ │ │ 、李仁華、李呂素卿 │
│ │ │⒉配偶李萬連嗣穎於74年12月3日死亡,再轉繼承 │
│ │ │ 同前項⒈。 │
│ │ │⒊次子李培根嗣於93年6月16日死亡,再轉繼承人 │
│ │ │ 為李鳳英、李鳳敏。 │
│ │ │ ①配偶黃梅於106 年2 月3 日死亡,再轉繼承人│
│ │ │ 同下述⒋ │
│ │ │⒋三子李兆煇嗣於101年11月4日死亡,再轉繼承人│
│ │ │ 為李廖月娥、李永進、李永隆、李佳穎、李佳恩│
│ │ │ 、李采璇。 │
│ │ │ ①次子李永淙於93年4月2日死亡,代位繼承人 │
│ │ │ 為李佳穎、李佳恩、李采璇 │
│ │ │ ②長女李靜冠於58年11月4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
│ │ │ 。 │
│ │ │⒌五子李昭榮於48年11月30日死亡,絕嗣,未發生│
│ │ │ 繼承。 │
│ │ │⒍長女李寶賽於29年8 月28日死亡,絕嗣,未發生│
│ │ │ 繼承。 │
│ │ │⒎次女李玲嗣於86年9月7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李│
│ │ │ 呂素卿、許添福、呂淑芬、呂淑媛遺產管理人即│
│ │ │ 石佩宜律師、呂淑恂、呂憶君。 │
│ │ │ ①配偶呂秋庚嗣於107年6月27日死亡,第一順位│
│ │ │ 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且無第二順│
│ │ │ 位繼承人,由第三順位繼承人李呂素卿、許添│
│ │ │ 福繼承(見本院卷4第37頁)。 │
│ │ │ ②次女呂淑媛嗣於106年1月26日死亡,呂淑媛之│
│ │ │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桃園地院106司繼字第658│
│ │ │ 號),經選任遺產管理人石佩宜律師(桃園地│
│ │ │ 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674號)。 │
│ ├─────────┼──────────────────────┤
│ │次女李洪雪玉 │⒈再轉繼承人為李金助、李金源、李俊毅、李俊輝│
│ │75年11月14日死亡 │ 、李卉綺、李秀絹。 │
│ │ │⒉配偶李益興嗣於90年3月21日死亡,再轉繼承人 │
│ │ │ 為李金助、李金源、李金花 (李益興與前配偶所│
│ │ │ 生子女)、李秀絹、張文隆、張文寬、張婷如。 │
│ │ │ ①三子李金順嗣於107年五月20日死亡,再轉繼 │
│ │ │ 人為李俊毅、李俊輝、李卉綺。 │
│ │ │ ②四子李金開於45年10月5日死亡,無繼承權。 │
│ │ │ ③長女張李素英(李益興與第一任配偶簡引所 │
│ │ │ 生子女),84年7月27日死亡,代位繼承人張 │
│ │ │ 文龍邱寶珠、張朝堂、張朝芳、張育民、張文│
│ │ │ 寬、張婷如。 │
│ │ │ ⑴次子張文貳於100年6月20日死亡,再轉繼承│
│ │ │ 人為邱寶珠、張朝堂、張朝芳、張育民。 │
│ │ │ ④次女李金花(李益興與第一任配偶簡引所生子│
│ │ │ 女,就李義興部分有繼承權。 │
│ │ │ ⑤三女李金蓮於40年9月20日死亡,無繼承權。 │
│ │ │ ④四女李素嬌於62年3月10日死亡,配偶宋業鑫 │
│ │ │ 離婚,所生子女宋皖娟於62年4月12日死亡, │
│ │ │ 均無繼承權。 │
│ ├─────────┼──────────────────────┤
│ │三女黎洪雪珠 │1.再轉繼承人為黎素美、黎素貞、黎素滿、黎素燕│
│ │88年8月4日死亡 │ 、黎素惠、黎奕緯、李雅慧、黎韋彤。 │
│ │ │2.配偶黎秋貴於85年5月22死亡,不發生繼承。 │
│ │ │3.長男黎添居於77年7月12日死亡,由黎奕緯代位 │
│ │ │ 繼承。 │
│ │ │ ①次男黎旭民於98年4月26日死亡,再轉繼承人 │
│ │ │ 為配偶李雅慧及子女黎韋彤 │
└─┴─────────┴──────────────────────┘
┌──────────────────────────────────┐
│附表二之三:洪林束繼承系統說明 │
├─┬─────────┬──────────────────────┤
│繼│被繼承人洪林束 │由李秀謙、洪枝榮、洪滄偉、洪淑慧、洪淑玲、洪│
│承│91年2月8日死亡 │淑眉、洪添財、洪數、洪秀、洪泳崴、洪有育(即│
│人│ │洪麗娟)等11人繼承。 │
├─┼─────────┼──────────────────────┤
│繼│配偶洪金水 │未發生繼承。 │
│承│89年9月2日死亡 │ │
│系├─────────┼──────────────────────┤
│統│長男洪添福 │再轉繼承人為李秀謙、洪滄偉、洪淑慧、洪淑玲、│
│說│101年3月2日死亡 │洪淑眉。 │
│明├─────────┼──────────────────────┤
│ │次男洪添財 │繼承。 │
│ ├─────────┼──────────────────────┤
│ │長女洪數 │繼承。 │
│ ├─────────┼──────────────────────┤
│ │次女洪秀 │繼承。 │
│ ├─────────┼──────────────────────┤
│ │三女洪泳崴 │繼承。 │
│ ├─────────┼──────────────────────┤
│ │四女洪阿純 │絕嗣,未發生繼承。 │
│ │59年6月14日死亡 │ │
│ ├─────────┼──────────────────────┤
│ │五女洪有育(即 │繼承。 │
│ │洪麗娟) │ │
└─┴─────────┴──────────────────────┘
┌──────────────────────────────────┐
│附表二之四:洪坤樹繼承系統說明 │
├─┬─────────┬──────────────────────┤
│繼│被繼承人洪坤樹 │由洪崇榮、洪崇誠、洪日能、洪旭進、洪春蘭、洪│
│承│87年2月19日死亡 │秀靜等6人繼承。 │
│人│ │ │
├─┼─────────┼──────────────────────┤
│繼│配偶洪陳珠 │再轉繼承人為洪崇榮、洪崇誠、洪日能、洪旭進、│
│承│91年12月16日死亡 │洪春蘭、洪秀靜 │
│系├─────────┼──────────────────────┤
│統│長男洪輝星 │1.代位繼承人為洪崇榮、洪崇誠。 │
│說│66年5月11日死亡 │2.配偶吳碧蓮無代位繼承權。 │
│明├─────────┼──────────────────────┤
│ │次男洪錫乾 │絕嗣,不發生繼承。 │
│ │39年10月14日死亡 │ │
│ ├─────────┼──────────────────────┤
│ │三男洪日能 │繼承。 │
│ ├─────────┼──────────────────────┤
│ │四男洪旭進 │繼承。 │
│ ├─────────┼──────────────────────┤
│ │五男洪富裕 │絕嗣,不發生繼承。 │
│ │45年11月19日死亡 │ │
│ ├─────────┼──────────────────────┤
│ │六男洪宏宜 │絕嗣,不發生繼承。 │
│ │48年10月10日死亡 │ │
│ ├─────────┼──────────────────────┤
│ │長女洪惠美 │繼承。 │
│ ├─────────┼──────────────────────┤
│ │次女洪秀靜 │繼承。 │
└─┴─────────┴──────────────────────┘
┌──────────────────────────────────┐
│附表二之五:林洪勤繼承系統說明 │
├─┬─────────┬──────────────────────┤
│繼│被繼承人林洪勤 │由林李摘、林憶慈、林慧玲、林肇賢、林君玫、林│
│承│82年5月13日死亡 │君苑、林君姿、林慶昭、林煥堂、賴祐琍(即賴蘋│
│人│ │鏵)、林幼、林心嵐、林秀美、林秀綿等14人繼承│
│ │ │。 │
├─┼─────────┼──────────────────────┤
│繼│配偶林金溪 │再轉繼承人為林李摘、林憶慈、林慧玲、林肇賢、│
│承│93年1月23日死亡 │林君玫、林君苑、林君姿、林慶昭、林煥堂、賴祐│
│系│ │琍(賴蘋鏵)、林幼、林心嵐、林秀美、林秀綿。│
│統├─────────┼──────────────────────┤
│說│長男林炎騰 │再轉繼承人為配偶林李摘及子女林憶慈、林慧玲 │
│明│94年12月26日死亡 │ │
│ ├─────────┼──────────────────────┤
│ │次男林榮藏 │⒈再轉繼承人為:林肇賢、林君玫、林君苑、林君│
│ │87年3月12日死亡 │ 姿。 │
│ │ │⒉配偶沈麗珠於103年5月17日死亡,再轉繼承人同│
│ │ │ ⒈。 │
│ ├─────────┼──────────────────────┤
│ │三男林志榮 │絕嗣,不發生繼承。 │
│ │38年12月1日死亡 │ │
│ ├─────────┼──────────────────────┤
│ │四男林慶昭 │繼承。 │
│ ├─────────┼──────────────────────┤
│ │五男林煥堂 │繼承。 │
│ ├─────────┼──────────────────────┤
│ │長女林明子 │絕嗣,未發生繼承。 │
│ │33年6月4日死亡 │ │
│ ├─────────┼──────────────────────┤
│ │次女林芝音 │1.再轉繼承人為賴祐琍(即賴蘋鏵)。 │
│ │89年9月12日死亡 │2.配偶賴賀循離婚,未發生繼承。 │
│ ├─────────┼──────────────────────┤
│ │三女林幼 │繼承。 │
│ ├─────────┼──────────────────────┤
│ │四女林心嵐 │繼承。 │
│ ├─────────┼──────────────────────┤
│ │五女林秀美 │繼承。 │
│ ├─────────┼──────────────────────┤
│ │六女林秀綿 │繼承。 │
└─┴─────────┴──────────────────────┘
┌──────────────────────────────────┐
│附表二之六:洪茂松繼承系統說明 │
├─┬─────────┬──────────────────────┤
│繼│被繼承人洪茂松 │由洪順震、籃洪美麗、洪純純、洪順良、洪麗琴等│
│承│91年2月5日死亡 │5 人繼承 │
│人│ │ │
├─┼─────────┼──────────────────────┤
│繼│配偶洪賴保貴 │未發生繼承。 │
│承│89年6月29日死亡 │ │
│系├─────────┼──────────────────────┤
│統│長男洪順震 │繼承。 │
│說├─────────┼──────────────────────┤
│明│長女籃洪美麗 │繼承 │
│ │ │ │
│ ├─────────┼──────────────────────┤
│ │次女洪純純 │繼承。 │
│ ├─────────┼──────────────────────┤
│ │次男洪順良 │繼承。 │
│ ├─────────┼──────────────────────┤
│ │三女洪麗琴 │繼承。 │
└─┴─────────┴──────────────────────┘
┌──────────────────────────────────┐
│附表二之七:洪永城繼承系統說明 │
├───────────┬──────────────────────┤
│被繼承人洪永城 │由洪永林、洪鈴榕、洪美滿、洪錦珠、洪美月等5 │
│102年10月23日死亡 │人繼承。 │
└───────────┴──────────────────────┘
┌──────────────────────────────────┐
│附表二之八:林程墨繼承系統說明 │
├─┬─────────┬──────────────────────┤
│繼│被繼承人林程墨 │由林世堂、林麗華、林麗琴、林麗珍等4人繼承 │
│承│99年4月28日死亡 │ │
│人│ │ │
├─┼─────────┼──────────────────────┤
│繼│配偶林福泉 │未發生繼承。 │
│承│96年3月26日死亡 │ │
│系├─────────┼──────────────────────┤
│統│長男林世堂 │繼承。 │
│說├─────────┼──────────────────────┤
│明│長女林麗華 │繼承 │
│ ├─────────┼──────────────────────┤
│ │次女林麗琴 │繼承。 │
│ ├─────────┼──────────────────────┤
│ │次男林麗珍 │繼承。 │
└─┴─────────┴──────────────────────┘
┌──────────────────────────────────┐
│附表二之九:洪有德繼承系統說明 │
├─┬─────────┬──────────────────────┤
│繼│被繼承人洪有德 │由林素月、洪安廷、洪欣蘭等3人繼承。 │
│承│107年10月31日死亡 │ │
│人│ │ │
├─┼─────────┼──────────────────────┤
│繼│配偶林素月 │繼承。 │
│承├─────────┼──────────────────────┤
│系│長男洪安廷 │繼承。 │
│統├─────────┼──────────────────────┤
│說│次男洪世昌 │絕嗣,不發生繼承。 │
│明│72年3月28日死亡 │ │
│ ├─────────┼──────────────────────┤
│ │長女洪欣蘭 │繼承。 │
└─┴─────────┴──────────────────────┘
附表三:分割後共有人間之分得土地及應有部分比例
┌──────────────────────────┐
│附表三之一:1187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分得土地(南投縣│應有部分比例 │
│ │草屯地政事務所複│ │
│ │丈日期107 年1 月│ │
│ │3 日土地複丈成果│ │
│ │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
│ │) │ │
├────┼────────┼────────────┤
│賴葉 │1187、面積47平方│ │
│ │公尺 │ │
├────┼────────┼─────┬──────┤
│洪進榮 │1187(1 )、面積│洪進榮 │5765/100000 │
│ │1202平方公尺,並├─────┼──────┤
│洪燕惠 │按右列應有部分比│洪燕惠 │2883/100000 │
│ │例保持共有;供道├─────┼──────┤
│如附表一│路使用 │如附表一 │公同共有 │
│所示編號│ │所示編號3 │3641/100000 │
│3 洪枝榮│ │洪枝榮等51│ │
│等51人 │ │人 │ │
│ │ ├─────┼──────┤
│如附表一│ │如附表一 │公同共有 │
│所示編號│ │所示編號11│569/100000 │
│11李秀謙│ │李秀謙等11│ │
│等11人 │ │人 │ │
│ │ ├─────┼──────┤
│洪文白 │ │洪文白 │1821/100000 │
│ │ ├─────┼──────┤
│如附表一│ │如附表一 │公同共有 │
│所示編號│ │所示編號7 │1441/100000 │
│7 洪順震│ │洪順震等5 │ │
│等5 人 │ │人 │ │
│ │ ├─────┼──────┤
│洪金田 │ │洪金田 │721/100000 │
│ │ ├─────┼──────┤
│洪國雄 │ │洪國雄 │2792/100000 │
│ │ ├─────┼──────┤
│洪春森 │ │洪春森 │7586/100000 │
│ │ ├─────┼──────┤
│洪東演 │ │洪東演 │357/100000 │
│ │ ├─────┼──────┤
│洪鋒墩 │ │洪鋒墩 │713/100000 │
│ │ ├─────┼──────┤
│姚遜碧 │ │姚遜碧 │2048/100000 │
│ │ ├─────┼──────┤
│姚遜連 │ │姚遜連 │3186/100000 │
│ │ ├─────┼──────┤
│姚玉順 │ │姚玉順 │2458/100000 │
│ │ ├─────┼──────┤
│洪鈴榕 │ │洪鈴榕 │484/100000 │
│ │ ├─────┼──────┤
│洪永林 │ │洪永林 │484/100000 │
│ │ ├─────┼──────┤
│洪朝專 │ │洪朝專 │1252/100000 │
│ │ ├─────┼──────┤
│洪耀輝 │ │洪耀輝 │11470/100000│
│ │ ├─────┼──────┤
│洪壁煌 │ │洪壁煌 │1912/100000 │
│ │ ├─────┼──────┤
│林建男 │ │林建男 │6866/100000 │
│ │ ├─────┼──────┤
│洪有勳 │ │洪有勳 │4682/100000 │
│ │ ├─────┼──────┤
│洪欣蘭 │ │洪欣蘭 │422/100000 │
│ │ ├─────┼──────┤
│洪有在 │ │洪有在 │1799/100000 │
│ │ ├─────┼──────┤
│莊緞 │ │莊緞 │3163/100000 │
│ │ ├─────┼──────┤
│洪文堅 │ │洪文堅 │2821/100000 │
│ │ ├─────┼──────┤
│柯碧霞 │ │柯碧霞 │1752/100000 │
│ │ ├─────┼──────┤
│如附表一│ │如附表一 │公同共有 │
│所示編號│ │所示編號38│1896/100000 │
│38林世堂│ │林世堂等4 │ │
│等4 人 │ │人 │ │
│ │ ├─────┼──────┤
│賴葉 │ │賴葉 │21602/100000│
│ │ ├─────┼──────┤
│張海清 │ │張海清 │2731/100000 │
│ │ ├─────┼──────┤
│李台香 │ │李台香 │683/100000 │
├────┼────────┼───┬─┴──────┤
│洪春森 │1187(2 )、面積│洪春森│27077/100000 │
│ │151 平方公尺,並├───┼────────┤
│洪國雄 │按右列應有部分比│洪國雄│72923/100000 │
│ │例保持共有 │ │ │
├────┼────────┼───┼────────┤
│如附表一│1187(3 )、面積│如附表│公同共有 │
│所示編號│161 平方公尺;並│一所示│86488/100000 │
│3 洪枝榮│按右列應有部分比│編號3 │ │
│等51人 │例保持共有 │洪枝榮│ │
│ │ │等51人│ │
│ │ │ │ │
│ │ │ │ │
│ │ ├───┼────────┤
│如附表一│ │如附表│公同共有 │
│所示編號│ │一所示│13512/100000 │
│11李秀謙│ │編號11│ │
│等11人 │ │李秀謙│ │
│ │ │等11人│ │
│ │ │ │ │
├────┼────────┼───┼────────┤
│如附表一│1187(4)、面積 │如附表│公同共有 │
│所示編號│94平方公尺,並按│一所示│86488/100000 │
│3 洪枝榮│右列應有部分比例│編3 洪│ │
│等51人 │保持共有 │枝榮等│ │
│ │ │51人 │ │
│ │ │ │ │
│ │ ├───┼────────┤
│如附表一│ │如附表│公同共有 │
│所示編號│ │一所示│13512/100000 │
│11李秀謙│ │編11李│ │
│等11人 │ │秀謙等│ │
│ │ │11人 │ │
│ │ │ │ │
├────┼────────┼───┴────────┤
│莊緞 │1187(5)、面積 │ │
│ │87平方公尺 │ │
├────┼────────┼────────────┤
│賴葉 │1187(6 )、面積│ │
│ │78平方公尺 │ │
├────┼────────┼────────────┤
│洪東演 │1187(7 )、面積│ │
│ │84平方公尺 │ │
├────┼────────┼────────────┤
│洪文堅 │1187(8 )、面積│ │
│ │154平方公尺 │ │
├────┼────────┼────────────┤
│洪鋒墩 │1187(9 )、面積│ │
│ │90平方公尺 │ │
├────┼────────┼───┬────────┤
│如附表一│1187(10)、面積│如附表│公同共有 │
│所示編號│88平方公尺,並按│一所示│5167/7752 │
│7 洪順震│右列應有部分比例│編號7 │ │
│等5人 │保持共有 │洪順震│ │
│ │ │等5人 │ │
│ │ ├───┼────────┤
│洪金田 │ │洪金田│2582/7752 │
│ │ │ │ │
├────┼────────┼───┴────────┤
│如附表所│1187(11)、面積│公同共有 │
│示編號38│112平方公尺 │ │
│林世堂等│ │ │
│4 人 │ │ │
├────┼────────┼────────────┤
│洪文白 │1187(12)、面積│ │
│ │78平方公尺 │ │
├────┼────────┼────────────┤
│洪朝專 │1187(13)、面積│ │
│ │70平方公尺 │ │
├────┼────────┼────────────┤
│李台香 │1187(14)、面積│ │
│ │77平方公尺 │ │
├────┼────────┼────────────┤
│張海清 │1187(15)、面積│ │
│ │122平方公尺 │ │
├────┼────────┼────────────┤
│賴葉 │1187(16)、面積│ │
│ │745平方公尺 │ │
├────┼────────┼───┬────────┤
│姚遜碧 │1187(17)、面積│姚遜碧│27751/100000 │
│ │317 平方公尺,並├───┼────────┤
│姚遜連 │按右列應有部分比│姚遜連│41426/100000 │
│ │例保持共有 ├───┼────────┤
│姚玉順 │ │姚玉順│30823/100000 │
├────┼────────┼───┼────────┤
│洪春森 │1187(18)、面積│洪春森│72923/100000 │
│ │241 平方公尺,並├───┼────────┤
│洪國雄 │按右列應有部分比│洪國雄│27077/100000 │
│ │例保持共有 │ │ │
├────┼────────┼───┼────────┤
│洪鈴榕 │1187(19)、面積│洪鈴榕│1/2 │
│ │116 平方公尺,並├───┼────────┤
│洪永林 │按右列應有部分比│洪永林│1/2 │
│ │例保持共有 │ │ │
├────┼────────┼───┴────────┤
│洪有在 │1187(20)、面積│ │
│ │173平方公尺 │ │
├────┼────────┼───┬────────┤
│洪鈴榕 │1187(21)、面積│洪鈴榕│1/2 │
│ │93平方公尺,並按├───┼────────┤
│洪永林 │右列應有部分比例│洪永林│1/2 │
│ │保持共有 │ │ │
│ │ │ │ │
├────┼────────┼───┴────────┤
│洪進榮 │1187(22)、面積│ │
│ │229 平方公尺 │ │
├────┼────────┼────────────┤
│洪耀輝 │1187(23)、面積│ │
│ │214平方公尺 │ │
├────┼────────┼────────────┤
│洪耀輝 │1187(24)、面積│ │
│ │215平方公尺 │ │
├────┼────────┼────────────┤
│洪有勳 │1187(25)、面積│ │
│ │86平方公尺 │ │
├────┼────────┼────────────┤
│柯碧霞 │1187(26)、面積│ │
│ │79平方公尺 │ │
├────┼────────┼────────────┤
│洪燕惠 │1187(27)、面積│ │
│ │60平方公尺 │ │
├────┼────────┼────────────┤
│林建男 │1187(28)、面積│ │
│ │133平方公尺 │ │
├────┼────────┼────────────┤
│洪壁煌 │1187(29)、面積│ │
│ │93平方公尺 │ │
├────┼────────┼────────────┤
│洪燕惠 │1187(30)、面積│ │
│ │1平方公尺 │ │
└────┴────────┴────────────┘
┌───────────────────────┐
│附表三之二:1188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分得土地(南投縣│應有部分比例 │
│ │草屯地政事務所複│ │
│ │丈日期107 年1 月│ │
│ │3 日土地複丈成果│ │
│ │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
│ │) │ │
├────┼────────┼─────────┤
│林建男 │1188、面積141 平│ │
│ │方公尺 │ │
├────┼────────┼─────────┤
│洪燕惠 │1188(1 )、面積│ │
│ │58平方公尺 │ │
├────┼────────┼─────────┤
│柯碧霞 │1188(2 )、面積│ │
│ │1 平方公尺 │ │
└────┴────────┴─────────┘
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編│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號│姓 名 │ │
├─┼─────┼────────┤
│1│張海清 │1/42 │
├─┼─────┼────────┤
│2│洪進榮 │19/378 │
├─┼─────┼────────┤
│3│附表一所示│連帶負擔10/593 │
│ │編號2 洪鈴│ │
│ │榕等20人 │ │
├─┼─────┼────────┤
│4│附表一所示│連帶負擔2/63 │
│ │編號3 洪枝│ │
│ │榮等51人 │ │
├─┼─────┼────────┤
│5│附表一所示│連帶負擔1/168 │
│ │編號4 洪崇│ │
│ │榮等6人 │ │
├─┼─────┼────────┤
│6│洪文白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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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表一所示│連帶負擔1/162 │
│ │編號6 林李│ │
│ │摘等14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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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表一所示│連帶負擔12/955 │
│ │編號7 洪順│ │
│ │震等5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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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洪國雄 │23/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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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東演 │3/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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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鋒墩 │6/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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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所示│連帶負擔3/605 │
│ │編號11李秀│ │
│ │謙等11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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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添財 │3/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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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遜碧 │15/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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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鈴榕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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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永林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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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所示│連帶負擔1/237 │
│ │編號16洪永│ │
│ │林等5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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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朝專 │3/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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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耀輝 │1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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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有勳 │9/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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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有在 │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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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金田 │6/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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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春森 │47/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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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遜連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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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一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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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倩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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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凡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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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淑芬 │2/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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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沛晴(即│2/949 │
│ │洪淑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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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緞 │22/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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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慶山 │1/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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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棠 │1/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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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玉順 │19/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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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壁煌 │12/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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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堅 │14/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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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瑞鴻 │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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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碧霞 │1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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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所示│連帶負擔17/976 │
│ │編號38林世│ │
│ │堂等4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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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阿絨 │1/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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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燕惠 │19/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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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葉 │71/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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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台香 │1/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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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男 │27/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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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欣蘭 │1/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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