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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2號
原 告 李鈺蓁即李宣葉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張育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事證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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