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5,訴,393,2017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 告 劉冠霆
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
訴訟代理人 鍾錫資律師
被 告 曾華嵩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瑋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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