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5,重訴,66,2017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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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友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玗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807萬7,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1,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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