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5,重訴,79,201705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劉宗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麗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
6 年4 月19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7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2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 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