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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吳昱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五年度司催字第七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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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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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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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郭嘉萍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6月1日 │50,000元 │TNA5505122 │ │
│ │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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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郭嘉萍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7月1日 │50,000元 │TNA5505123 │ │
│ │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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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郭嘉萍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8月1日 │50,000元 │TNA5505124 │ │
│ │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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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郭嘉萍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9月1日 │50,000元 │TNA5505125 │ │
│ │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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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郭嘉萍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0月1日 │50,000元 │TNA5505126 │ │
│ │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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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郭嘉萍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1月1日 │50,000元 │TNA5505127 │ │
│ │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
│007 │郭嘉萍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2月1日 │50,000元 │TNA5505128 │ │
│ │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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