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亡,1,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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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雅瑜


相 對 人 張啟誠
即 失蹤人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張啟誠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啟誠(男,民國五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張啟誠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張啟誠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張啟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巷00○0號)於97年11月4日失蹤迄今,前經聲請人之子張邱煥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親屬系統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子張邱煥到庭證稱:中餐晚餐是伊煮的,伊叫相對人吃飯,中餐、晚餐都沒有回應伊,伊有鑰匙,打開相對人不在裡面,伊找不到相對人,伊有去部落找相對人朋友,都沒有相對人的消息等語屬實。

而相對人無入出境情事、勞保已於77年間退保、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則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件在卷為憑。

復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查,鄰長及村民皆稱張啟誠已失蹤很久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06年1月19日投信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失蹤人口訪查筆錄3份附卷足憑。

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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