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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雅瑜
相 對 人 張啓誠
利害關係人 張邱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啓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啓誠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張啓誠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定有明文。
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失蹤人即相對人張啓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巷00 ○0號)於97年11月4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6年1月25日以106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以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6年2月4日刊登臺灣導報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該裁定及報紙各1件在卷可稽;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據聲請人到庭陳明在卷。
再者,相對人於97年11月4日失蹤後,經相對人之子張邱煥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案請求協尋,惟迄今仍未尋獲一節,有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06年1月19日投信警偵字第1060000269號函檢送之失蹤人口訪談筆錄3份在卷可稽。
且經證人張邱煥到庭證稱:中餐晚餐是我煮的,我叫相對人吃飯,然相對人中餐、晚餐均未回應我,我用鑰匙打開,相對人不在裡面,我找不到相對人,有去部落找相對人朋友,但都沒有相對人的消息等語。
另相對人無入出境情事、勞保已於77年12月7日退保、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則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件在卷為憑。
綜上,相對人自97年11月4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而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女,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死亡之宣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相對人張啓誠係於97年11月4日失蹤,計至104年11月4為止,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依法准予宣告相對人張啓誠死亡。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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