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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如承
相 對 人 張明泰
即 失蹤人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張明泰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明泰(男,民國五十年一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張明泰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張明泰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張明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於85年2月間失蹤迄今,前經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之前配偶鍾禮芳(91年6月20日經裁判離婚)於89年9月6日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親屬系統表、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前配偶張鍾禮芳到庭證稱:相對人張明泰是84年12月20日去泰國種花,相對人去泰國之後,伊曾在85年快過年的時候去過泰國看相對人,但自85年2月伊回國之後,就再也聯絡不上相對人了等語。
而相對人確實自84年12月20日自桃園機場出境後,即無任何入出境紀錄,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
又相對人勞保已於84年間退保,且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件附卷為憑。
復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函查,村民皆稱張明泰已失蹤很久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106年7月20日投仁警防字第1060008014號函所附訪查紀錄表4份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存卷足憑。
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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