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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志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 陳南榮 │自民國104年8│至民國104年 │年利率3.2516% │
│ │46,436│ │月27日起 │11月2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民國105年2│年利率3.1746% │
│ │ │ │11月26日起 │月2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2│至民國105年2│年利率3.0976% │
│ │ │ │月26日起 │月2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2│至民國105年5│年利率3.3792% │
│ │ │ │月27日起 │月2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5│至民國105年8│年利率3.2952% │
│ │ │ │月26日起 │月2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3.2124% │
│ │ │ │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 陳南榮 │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4年 │逾期利息按年利│
│ │46,436│ │月28日起 │11月25日止 │率3.2516%計算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民國105年2│逾期利息按年利│
│ │ │ │11月26日起 │月25日止 │率3.1746%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5年2│至民國105年2│逾期利息按年利│
│ │ │ │月26日起 │月26日止 │率3.0976%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5年2│至民國105年5│逾期利息按年利│
│ │ │ │月27日起 │月25日止 │率3.3792%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5年5│至民國105年8│逾期利息按年利│
│ │ │ │月26日起 │月25日止 │率3.2952%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利息按年利│
│ │ │ │月26日起 │ │率3.2124%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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