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促,1448,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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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潘凱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潘凱欣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72593元整及自民國106年0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7259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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