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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順泰即許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碧娥即謝彩珠
一、(一)債務人許順泰即許憲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許順泰即許憲章、謝碧娥即謝彩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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