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促,1908,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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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滄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三)其中新臺幣參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四)其中新臺幣柒萬零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五)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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