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促,1947,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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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志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俊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鳳儀

一、債務人石俊雄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石俊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石俊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魏鳳儀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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