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聖君
債 務 人 王有雄
債 務 人 黃桂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聖君前就讀海星高中時,邀同債務人王有雄、黃桂英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6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81,83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68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聖君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5年9月1日(即第74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47,21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王有雄、黃桂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王有雄、王│自民國105年9│至民國106年3│年利率1.15% │
│ │47,210│聖君、黃桂│月1日起 │月27日止 │ │
│ │元 │英 ├──────┼──────┼───────┤
│ │ │ │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15% │
│ │ │ │月2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王有雄、王│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3│年利率0.115% │
│ │47,210│聖君、黃桂│0月2日起 │月27日止 │ │
│ │元 │英 ├──────┼──────┼───────┤
│ │ │ │自民國106年3│至民國106年4│年利率0.215% │
│ │ │ │月28日起 │月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0.43% │
│ │ │ │月2日起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